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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港信托宁波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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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8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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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结合业务特点与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获取安全、稳定收益的需求,经认真研究与充分准备,制定宁波市电力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一、 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指定管理的宁波市电力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二、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包括200份)。
三、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三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3年7 月18日至2003年8 月8 日 。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即告成立。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满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
五、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 委托人资格
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 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 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五) 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但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六、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一)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以信托贷款方式运用于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二)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信托贷款的主要条件
1.贷款用途
向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提供资金贷款,用于该公司的经营。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三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3.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10%,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三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10%后的利率水平为年4.941 %。
4.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5.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于贷款发放日起算每满一贷款年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贷款利息。
6.贷款担保
信托贷款本息由兴业银行宁波分行提供保证担保。
(三) 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
主要来源于向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提供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益。根据对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未来三年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预测,该公司的现金流量能够支付这些利息。
七、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一) 管理方式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即信托帐户。
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帐,不同委托人信托资金按其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分别记帐。
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自有资金分别管理,本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二) 内部管理机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策略;
(2) 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
2.稽核审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1) 提出融资项目风险、市场风险等具体意见;
(2) 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施;
(3) 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风险管理;
(4) 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5) 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3.信托资金运用部门
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兼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 收集信托业务信息,并对信托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3) 开展资金信托计划推介;
(4) 适时运用信托资金开展经营,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5) 对资金运用项目进行随时跟踪,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6) 信托客户管理;
(7) 提出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信托资金托管部门
信托资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兼职,信托资金托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 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
(3) 计算信托财产净值;
(4) 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5) 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6) 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
(7) 保存相关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8) 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
(9) 发现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受托人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受托人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
八、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一) 风险揭示
1。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
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受到电力开发项目经营周期性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盈利能力。
2.市场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下调贷款利率的风险,可能会影响融资项目的收益水平。
市场风险还包括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金融市场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影响信托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
4.其他风险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二) 风险防范措施
1.融资项目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将发挥在贷款领域的专业优势,对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的经营状况实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及时发现其经营中可能对信托资金造成损失的问题,并在贷款合同中增加受托人在发现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可能影响信托资金安全性的重大经营问题时有权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的条款。
而且,贷款本息由兴业银行宁波分行提供保证担保,贷款本息的风险控制制度是相当完备的。
2.市场风险的控制
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融资项目的贷款利率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10%而浮动,使信托财产能够受益于贷款利率的上升;在利率下降的情形下,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受托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能够在信托收益下降时减少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在一定程度上为委托人和受益人降低了利率风险。
在目前的三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10%的利率水平下,预计受益人能够获得的年信托收益率为 4% 。
3.再投资风险的控制
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融资项目的贷款合同规定: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贷款本金。从而保证了贷款的稳定收益,规避再投资风险。
4.管理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已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建立了决策体系和内部机构管理制度。受托人将继续不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信托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管理风险。
九、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二)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来函索取时寄送。
(三) 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十、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及其他
(一) 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三年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二)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 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按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归属受益人。
十一、信托计划的税务处理
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于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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