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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之政策要义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9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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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编】融资类合作理财业务采取严格数量控制

条款:“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解读:《通知》对融资类合作理财业务的定义相当宽泛,包括债权类(信托贷款,购买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投资附加回购类以及其他所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个不严格的概念,凡是以理财资金购买资产的模式应都属于此类,由于理财资金是多数委托人聚合起来的,通过委托银行来购买一项信托受益权,而信托资金则购买资产,因此类资产证券化所表达的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一种金融功能,即一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通过信托受益权为支持,出售给众多银行理财客户,形成了“类资产证券化”的表象。

不但定义十分宽泛,而且在比例控制上也十分“到位”。《通知》要求将融资类合作业务的余额控制在整个银信合作产品余额的30%之内,超过此比例的应停止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直到达到此比例。银信合作产品的结构中,融资类的产品为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而投资类的银信合作产品较少。因此,很多信托公司已经超标,只能有两个出路:一是等待融资类合作理财业务到期终止;二是加大投资类合作业务的比例和绝对量。可以说,由于短期性的融资类合作理财业务较多,可以预见的是,一年以后融资类合作业务将迅速回落,带动全部银信合作产品余额的迅速回落。

由于投资类合作理财产品的增速和增量将比较有限,当前存在的融资类合作业务结束后,可以预计银信合作产品的余额将大幅、迅速下降,分母萎缩,第二轮计算的融资类合作业务的“可用额度”将超乎想象的小。一些依赖银信合作产品获取利润的信托公司要十分小心了,否则,两年之后利润下滑的速度将令人吃惊。

《通知》还规定融资类银信合作产品不得设计成开放式,换言之,只能是封闭式信托,此规定倒不是监管部门有意回归信托项目融资模式(实际上就是回归了),而是为了防止信托资金规模通过申购无节制的膨胀和循环,其实是对资金池人民币理财模式的间接否定。此规定对开放式的信托基金业务模式造成一定限制,那种循环式的调控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信托便利”似乎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通知》似乎想将融资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数量控制进行到底。《通知》还规定,若有投资类和融资类混合情形,例如房地产市场广泛采用的夹层融资,则统统纳入30%的比例考核。此规定已经没有考虑信托灵活性的优点。对该条的规避办法可能是办理“伞形信托”或者干脆做成“并联信托”,一个是股权投资信托,一个是贷款信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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