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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享有解任受托人或申请解任受托人的权利(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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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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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释义】(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委托人享有解任受托人或申请解任受托人权利的规定。(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一)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申请解任权

为了更好地对受托人进行监督,法律赋予委托人对受托人享有申请解任权。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违反了信托目的;二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只要上述两种情况存在其一,委托人就可以行使对受托人的申请解任权,行使该权具体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行使该权是依据委托人主以判断行使的,只要委托人认为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违反了信托目的,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存在重大过失,他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至于受托人最终能否被解任,则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申请解任权是法律赋予委托人的权利,不论信托文件如何规定,委托人都当然享有。赋予委托人等信托当事人对受托人的申请解任权,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比如,《日本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托者违背其任务,或者有其他重要事由时,法院可根据委托者、其继承人或受益者的请求解任受托者。”《韩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受托人渎职或有其他重要事由时,法院可以根据信托人、其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请求,解除受托人的职务。”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二)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直接解任权

如果信托文件(包括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遗嘱等书面文件)中明确规定,委托人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可以直接解任受托人,在这种情形下,信托文件就赋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直接解任权。所谓“直接”,就是委托人无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依自己的判断行使。当然,直接解任权必须在信托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委托人只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达到解任受托人的目的。虽然通过信托文件的规定才能赋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直接解任权,依据私法自治的原则,本无可厚非,可即使是这样的规定,也应该属于我国信托法突出强调委托人权利的一个具有特色的方面,其他国家的信托法没有明文规定。

此外,本条所讲的“重大过失”具体包括哪些具体情形,还有待于立法和司法中的具体解释,但可以肯定的是,此外受托人的过失和第二节中所规定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是有本质的区别,后者的程度要轻,虽然也是有过失,但不是本条所讲的重大过失,对于重大过失,通常的理解是该过失显然缺乏一般人的注意,所以委托人和受益人已经不可能给受托人改正的机会,因其过失太大,只有将其解任。(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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