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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示房地产企业规避调控政策有关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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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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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提示房地产企业规避调控政策有关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便函[2010]84号)


办公厅、法规部、研究局、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部、融资担保部、处置办、统计部、财会部、国际部、培训中心,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期,中央连续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已初显成效,但一些房地产企业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监管、套取银行贷款,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从了解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通过分期开发,规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2年未开发,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由于缺乏对土地开发项目竣工时限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开工后,采用分期开发方式,一再延迟后续开发时间;

  (二)通过分期或推迟领取预售证,规避“领取预售证后10日应开始销售”的规定;

  (三)通过关联企业统一贷款后再周转用于房产项目,规避“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贷款”的规定;

  (四)通过抬高申报价格,规避“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规定。有的以抬高后的申报价格为依据,变相“捂盘惜售”,有的给实际销售时随意调整价格留下空间。

  根据会领导要求,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银监会提出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四项监管要求,认真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切实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到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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