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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的收益取决于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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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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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导语:信托在主要的目的还是达到收益,那么在进行收益的时候,主要存在着两个重要的因素影响,其一是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的水平,另外一个就是不同类型项目的收益水平。二者互相影响有哪些措施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对于信托产品的收益,监管政策上不允许承诺保底,目前的通行做法是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进行揭示。通常而言,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的水平。

  信托产品与银行存款同为理财产品,信托产品风险较高,故其收益率要大于银行存款利率。在国债发行期,信托产品收益率的设定也要高于国债利率。对于银行贷款替代类的银信合作产品,其收益率基本为贷款利率扣除信托公司和银行的佣金比率。

  2、不同类型项目的收益水平。

  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的贷款类产品收益一般水平为6%-9%,其中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偏向下限,房地产类项目偏向上限。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信托产品,其收益水平随市场行情波动较大,一般只给出较低的预期收益率。同一项目,如果采用股权或权益投资的信托方式,给出的预期收益率水平通常略高。另外,针对项目投资的不同期限或者不同金额,信托产品的收益水平也会有所不同。期限越长,投资金额越大,收益水平则越高。

  相关知识:

  信托标准划分: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任意信托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page]

  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他并未对遗产的处置留下任何遗言,这时只能通过法庭来判定遗产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裁决。法庭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进行法庭调查等等。在法庭调查期间,遗产不能无人照管,这时,司法机关就可委托一个受托人在此期间管理遗产,妥善保护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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