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探讨信托持股的可行性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1 00:22
人浏览

  信托持股在我国毕竟是新鲜事物,目前还缺乏相应的公示登记制度、税收细则、财务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信托持股方案已经开始实际操作。这里,我们希望通过对信托持股实务的介绍,带动相关实践者对信托持股的细节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讨论。


  本文所指的信托持股,是指管理层和员工利用与信托公司制订的信托持股计划进行融资,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持股并通过信托公司对股权进行管理的持股方案,它并不仅仅适用于管理层收购,也适用于管理层与员工共同持股,甚至可通过预留股权的设置来建立起股权激励机制。操作过程大致如下:


  一、公司代表公司员工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个关于MBO或ESOP的信托意向书,对于大量员工持股的情况,可以将员工持股会(作为企业内部组织不必登记,员工持股会的地位后文再进行专门论述)作为委托人,其中主要包括持股形式、持股数量、资金来源、股权来源、购股价格、股权分配机制、以及与其他改制重组方案的协调等,公司律师对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信托公司应是国家批准的可以经营资金信托、财产信托业务的合法金融机构。
  二、由信托公司根据公司的要求制订一个MBO或ESOP的信托计划,其中包括融资、资金信托和股权管理信托的主要内容。
  三、由管理层和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计划向商业银行(目前尚无先例,通过银行贷款后文再进行专门论述)或其他投资者进行贷款融资(由信托公司做担保,也可以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或运用信托公司成立的MBO融资信托(如新华信托推出的“MBO资金信托计划”),和各种以投资公司形式存在的MBO“私募基金”(如深国投与花旗银行、梧桐基金、红塔创投筹备推出的“申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来操作方式中的战略伙伴可转为借贷关系,也可进行战略持股并按照约定分期转让。
  四、公司管理层或员工与信托公司(有时还包括相关利益人如战略投资者)共同签定正式的信托合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资金信托,每笔信托资金不能低于5万元人民币,信托期限不能少于一年,集合资金信托不能超过200份。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于1000万资金规模的信托可以分拆为几个不同的集合资金信托,而对于每笔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信托通过受益人人的分配来实现。
  五、信托公司利用融到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而管理层收购或员工持股基本完成。
  六、管理层和员工持有的股份可以根据信托合同所约定的权限由信托公司持有、管理、运用和处分(实际为又一个股权管理信托);信托合同可以规定由信托公司或公司或职工持股会或其他职工股权管理机构,来负责分配股权、管理股权,并对股东权中收益权、表决权、处置权等权力作出规定。
  七、管理层或员工按照信托计划将股权作为偿还本息的质押物,并通过信托公司将持股分红所得现金或股权转让金逐年偿还贷款。
  八、管理层或员工将股权转让变现或贷款归还完毕信托目的实现后,信托公司将现金或股权归还给信托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持股员工可以选择继续下一个信托,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变现或个人持股,这需要通过信托文件来约定。至此完成整个管理层或职工持股计划。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