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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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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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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黔国土资呈[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债权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届满,不表明债权消灭,也不表明抵押权的消灭,因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抵押合同记载的抵押期限届满时,并不表明抵押权的终止。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土地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由于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无法确定债权和抵押权消灭的时间,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存续期限”一栏可仅注明被担保的债权的期限。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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