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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所甲于1982年经批准征用乙村100亩土地,并办理了征地手续,支付了相关补偿。但甲实际建设和使用土地仅70亩,其余暂未使用的30亩土地仍由乙村村民耕种。2000年,甲因建设需要,向乙村提出归还其余土地的要求,而乙村人为该土地一直由其使用,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甲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争议土地的权属应如何确定支付了相关补偿。甲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争议土地的权属应如何确定

综合法律 2019-05-13 10: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可能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灭。
  • 根据土地法,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但必须给予补偿,在补偿完成后,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国家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协议、或划拨给土地使用者,但限定两年不开发将收回,一年不开发将支付土地闲置费。
    但这都是在国有土地名义下的行为。所以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国家所以。
  • 集体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 比如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
    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是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所以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回答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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