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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查获的违禁品、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应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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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等物品。对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违禁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非法财物包括违法行为人的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等。对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非法财物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取得的所有财物,包括金钱或物品。对办理治安案件追缴和查获的非法所得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退还被侵害人;二是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是指违法行为人本人直接用于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普通的生产生活工具,如水果刀、扳手、钳子等。对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违法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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