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Y”轮速遣费和滞期费争议案调解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5 01:03
人浏览

  “Y”轮速遣费和滞期费争议案调解书

  希腊J.G.莫尔费塔斯律师事务所代表申诉人XXX。根据双方当事人1983年5月12日签订的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就被诉人XXX因“ASIA ANVIL”轮在巴西维多利亚港和上海港的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的争议,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退还51,346.87美元。

  按照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组成仲裁庭以后,双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进行调解。通知仲裁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后一致接受以下的和解建议,即由被诉人XXX在收到本调解书后七天内退还申诉人XXX36,000美元最后结案。

  本案调解费和实际开支共计XXX美元。由被诉人负担XXX美元,由申诉人负担XXX美元。

  海事仲裁委员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