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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过期限 诉至法院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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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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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孙某因未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而过了六十天的申请仲裁期限,又未向法院提供超过期限申请仲裁的正当理由,于9月14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于2005年3月1日同被告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按计件结算。被告于次月起按各车间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至车 间,由车间按车间考勤表分配至各工人。2005年7月28日,被告以原告不守劳动纪律为由,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告知了原告。原告于次日起不再上 班。2006年1月23日,被告在全年总结算后,发给原告工资561元。2006年7月27日,原告以被告克扣工资为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于次日作出启劳仲不字[2006]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确认原告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8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于2005年7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如认为被告并无正当理由同其解除合同,双方此时即已发生劳动 争议,原告就应当从次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原告就本案的相关请求直至2006年7月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 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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