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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蓝色在线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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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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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蓝色在线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31 09:08:35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355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菊梅,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蓝色在线网吧,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38号。

 负责人胡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峰,男,汉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陡码头17号6楼2户,身份证号码420105197810310412。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蓝色在线网吧侵犯影视作品《桃花运》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此,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蓝色在线网吧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陈 峰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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