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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因与被告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家润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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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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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因与被告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家润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12-02 16:58:06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215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因与被告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家润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刚,被告湖南家润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先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中凯公司诉称,原告就作品《好奇害死猫》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享有合法版权,2009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位于曙光中路的家润多商场内,为达到促销“奥莱克DVD3032”型DVD的目的,向购买该型号DVD的公众赠送载有影视作品《好奇害死猫》的影碟。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促销影碟机赢利为目的,赠送原告享有音像制品版权的影视作品《好奇害死猫》影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向公众赠送含有影片《好奇害死猫》的影碟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347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家润多公司答辩称,被告只在2009年1月1日至3日有送碟行为,且该行为是营业员个人的行为,原告索赔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8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出具的电审故字[2006]第090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上载明:片名为《好奇害死猫》的出品、摄制单位系北京中视广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9日,北京中视广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将电影《好奇害死猫》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许可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使用,乙方的上述权利为专有使用权,授权期限为五年(自甲方交付母带之日起计)。

 2006年10月9日,北京中视广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版权许可合约书载明:甲方合法持有电影《好奇害死猫》之所有版权并依法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现将该电影音像制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许可乙方专有使用,授权期限为五年(自交付母带之日起计);甲方应于2006年10月9日前向乙方免费提供电影公映许可证、数字高清母带(即HDCAM,技术要求达到HDVD及EVD等高清DVD的制作要求)一套,DA88音轨带一套及数字普通BETACAM母带一套,中英文字幕对白台本(电子版);在该合同期限内,若发现第三人有非法侵权行为的,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制止,并获得索赔。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好奇害死猫》的DVD光盘上的彩封标注有“中凯文化独家发行”等字样。影片播放过程中,出现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6第090号)、北京中视广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屏幕上方有“中凯文化”的标志。

 2009年1月2日,原告来到湖南省长沙市曙光中路544号(劳动中路与曙光中路的交汇处)家润多商店,并在该店购买了“奥莱克DVD3032”机一台,共支付人民币198元,商家附送一张光碟,并开具了发票、电脑小票和《家润多家电超市销售单》各一张,发票上的印章内容显示为“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534号公证书,封存了上述光碟和发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拆封公证发票和公证光碟,该光碟盘芯标有“迷你影院57部”、“非卖品”和“原名《当代人》ISRC CN-A65-06-0114-0/9 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发行”的字样,并标有57部电影名称,其中包括“09好奇害死猫”;打开公证光碟,第九个文件名为“haoqihaisimao”,打开该文件与原告正版《好奇害死猫》DVD光盘音像内容进行对比,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公证光碟中播放的内容与原告提交的《好奇害死猫》正版DVD光盘音像内容一致,两者系同一部影片。

 另查明,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3000元,工商登记查询费50元,机构代码证查询费20元,公证费400元,合计347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机构代码证查询单(原告证据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原告证据2)、版权授权书和版权许可合约书及其公证书(原告证据3-4、6)、(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534号公证书及其公证实物(原告证据5)、电影《好奇害死猫》DVD(原告证据7)、公证费、律师费、工商查询费和机构代码证查询费发票(原告证据8)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情况,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将双方的争议焦点概括为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且是以盈利为目的,请求法院适用定额赔偿,加大赔偿力度。

 被告认为,送碟行为是营业员自己的行为,且这种购机送碟的活动只在1月1日至3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一直存在侵权行为,且其销售对象为家庭,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过高。

 本院认为,原告依合同从著作权人北京中视广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处就影片《好奇害死猫》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获得专有使用权,并依授权获得以自己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所涉及被控侵权光盘总共有57部影片,其中包含原告享有权利的《好奇害死猫》,系盗版光盘。营业员附赠光盘的行为,系促销行为,其结果应由出具销售凭证的湖南家润多公司承担。被告湖南家润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销售DVD机时附赠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授权就涉案影片音像制品的发行权获得的相关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有侵犯涉案影片《好奇害死猫》音像制品的复制权的行为,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授权就涉案影片音像制品复制权的相关权益的主张不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无法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被告辩称其只在2009年1月1日至3日有赠送行为,无证据支持;原告请求本院适用定额赔偿,符合适用条件,但索赔数额明显过高,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类型、被告侵权主观状态、侵权情节、涉及的侵权范围及根据被告自认的仅2009年1月份就销售涉案DVD机35台等事实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工商登记查询费、机构代码证查询费和公证费合计470元为合理开支,应予以考虑;原告提交的发票号为22172780的律师费发票与原告代理律师陆刚参与诉讼的事实相印证,且被告认可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认定其为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结合本案案情,该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对主张的赔偿数额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赠送含有影片《好奇害死猫》的影碟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7元,由被告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赔偿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晖

 审 判 员 尹 承 丽

 代理审判员 肖 娟 闻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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