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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与被告庆元县林业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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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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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与被告庆元县林业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8 13:53:16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浙丽知初字第13号

 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鹿角冲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初,该创作室主任。

 被告:庆元县林业局。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教场路。

 法定代表人:陈锦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启钧。

 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与被告庆元县林业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庆元县林业局于2009年12月31日前补偿给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知识产权使用费及有关费用人民币10000元,该款项直接支付到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浏阳支行 账号:43001550061050003074);

 二、被告庆元县林业局陈述本案所涉扑克的供货商为浙江省南县顺达印刷有限公司,当时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因此由被告庆元县林业局向法院提供支付货款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承诺今后不追究被告庆元县林业局联系订购《森林防火宣传扑克》版本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任何责任;

 四、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浏阳市文学艺术创作室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金晓红

 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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