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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国水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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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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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国水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8 17:01:1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甬鄞知初字第2号

 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朝胜。

 委托代理人:杨忠良。

 被告:罗国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国水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罗国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国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620元,减半收取计1 310元,由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何彬彬

 人民陪审员 陈盛洲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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