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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查询一下吉林公主岭刘房子占地标准咋查
你好按照安置补偿方案确定
吉林省松树市村政府公章代码实行时间
有的公章上面有编号,有的没有编号,这是很正常的,企业公章上的编号的实行时间是从2005年开始的,也就是说2005年以前的公章是没有编号的,2005年之后的公章大部分是有编号的。
请问吉林省修高速迁坟补偿费是多少
你好,具体补偿数额需要结合征收项目、政策、补偿方案等综合确定。如果补偿太低的话千万不要签署补偿协议,尽快委托律师帮你维权
吉林征地可以怎么给补偿
征地补偿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当地确定的补偿标准不一定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您最好通过电话或向律师当面咨询
吉林今年的土地直补什么时候能发放
啥时候下发粮食直补啊
吉林改造房屋怎么样计算赔偿
法律分析:有赔偿。具体标准是,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我是吉林省梨树县的农民,我的孩子是独生子女,分地时多给半个人的土地,现在村里要收回或者是高价承包请问这合法吗?
依据你们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
吉林改造房屋怎样给补偿
【法律分析】 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关于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是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另外还设有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因此补偿金额不会太低。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4年吉林省白城市土地直补钱什么时候下来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吉林征地该如何算补偿
吉林省的补偿新政策内容如下: 1、征收土地的赔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另外,土地上有附着物或者农作物的可增加额外的补偿,如青苗补偿费等; 2、根据征收土地类型进行合理补偿,总体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3、如果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5倍; (三)旱田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鱼水域,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 (五)其他土地,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第四十九条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0倍。征用空闲地和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第五十一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该作物一个栽培期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树木以及其他附着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约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征用土地协议书签订后,在协议书中标明的拟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种的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给付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十三条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劳动力的安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第五十五条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地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用地单位应向征地工作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