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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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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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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一审被判12年,二审“职务侵占”被判4年

其他2012-01-22|人阅读

张某“盗窃”一审被判12年,二审“职务侵占”被判4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是深圳市某金石首饰厂的生产主管。在200523张某安排生产部所有人员下班,将保险柜中黄金、白金、钻石等拿走,因上述物品是上简易锁的,张某有撬锁行为。作为生产主管,被告人拥有以下职权:有权管理某金石首饰厂三楼金部一切事务,有权开关三楼金部大门、金库门、保险柜,有权直接管理金库。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8万元。张某获得上述物品后,销赃获利15万余元,挥霍一空,潜逃5年后被抓获归案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张某,张某辩解其行为是职务侵占不是盗窃。一审判决张某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委托刘平凡、郑志芳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

我们认为做罪轻辩护是唯一的出路。在取得被告人同意后,我们决定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占有公司财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同时也是本案辩护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我们主要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作为生产主管,主管某金石首饰厂三楼金部一切事务,同时有权直接管理金库和通过指挥下属的方式管理金库。

被告人占有某金石首饰厂财产利用了职务之便。

盗窃方法也是职务侵占罪的侵占方式之一。

法院判决:

二审改判被告人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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