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1年,陈某与朋友王某一起合伙做生意,两人租了一间店面共同经营,陈某负责店面的装修事宜,便从李某店里购置了一批装潢材料,欠货款11863元。
然而,店面装修进行1个月后,陈某与王某解除了合伙关系,两人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店面由王某独自经营,店面的债权债务也由王某承担,陈某自此退出合伙。
2012年,李某打电话给陈某向其催讨货款,陈某称自己已经退伙,让陈某向王某要回货款,并表示也会帮忙告知。之后的一年内,李某未再向陈某催讨。
直至2013年4月,李某再次电联陈某催讨货款,陈某明确表示自己与该笔货款无关,拒绝支付。之后,李某一直催讨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陈某起诉至法院。
那么,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观点本案例是典型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所引发的纠纷。对此,钱律师首先要跟大家讲一讲的就是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即不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如果合伙企业对外负债两百万元,而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一百万元,那么,另外一百万元债务就要由各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所谓连带,即各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只在各合伙人之间有效,对债权人无效。因此,在本案例中,虽然陈某与王某约定店面的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该约定只在陈某与王某之间有效,对于债权人李某无效。李某起诉陈某追讨欠款,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在此,钱律师提醒大家,即便是已经退出合伙的合伙人,仍应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