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高了,房子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也变得更加重要了,尤其是在谈婚论嫁的时候,房子更是成了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接下来的日子里,钱律师会推出当房产遇上婚姻系列文章,为大家详细解读房子那些事儿。今天,钱律师要讲的问题是:男方出资以女方的名义购房,结果还没有结婚两人就分手了,相关利益应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杜某(女)与王某(男)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12年12月10日,杜某与王某在上海某开发商售楼处办理购房事宜,王某以刷信用卡的方式支付定金50万元。2012年12月15日,王某将450万元汇入杜某的账户内,同日,杜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450万元。2012年12月20日,王某向杜某的账户汇款80万元,同日,杜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尾款80万元。2013年3月份,开发商向杜某出具了金额为580万元的购房发票。2013年6月份,杜某与王某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后因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返还购房款以及房屋的增值款共计700万元。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观点就本案例,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值得明确的是,本案中从开发商处购房的人是谁呢?毫无疑问是女方杜某。因此,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女方杜某,王某要求获得该房屋120万元增值款的诉讼请求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其次,我们来分析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王某能不能要回580万的出资款呢?通常而言,出资购买房屋并非人们生活中普通的一般事项,如果不存在特定目的,无偿出资为他人购买房屋是不符合常理的。考虑到王某与杜某的恋爱关系,王某的出资行为不能认定为普通的赠与,而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后来,杜某与王某分手,换而言之,双方已丧失缔结婚姻之可能,那么杜某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受到保护。所以,580万元的出资款,王某是可以要回来的。
今天我们分析的是一方出资,以另一方名义购房,结果婚没结成的情况。那么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房,婚没结成又该怎么办呢?关于这一点,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