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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慧云律师
钱慧云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成功案例--婚内财产分割

婚姻家庭2013-03-06|人阅读

成功案例

20128月,笔者接待了一名50岁左右的妇女,她告诉笔者,自己丈夫与第三者在外面租住房子,并生一男孩,现已四岁了,自己因长期生闷气,现已患乙肝大三阳和乳腺癌。笔者问当事人准备怎么办,她说:“第一,不想离婚;第二,如对方提出离婚,就告他重婚罪。我针对当事人的要求,认真研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但不损害侵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的规定,我认为当事人的情况正好符合该款规定,827日,我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将当事人丈夫告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不离婚,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法院立案庭告知我们此案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遇到的第一起案件,能否立案还待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三个多月的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同意可以立案,2013227日该案调解成功,被告同意每月将自己工资收入的一半即一万元付给原告作为生活费用,同时愿意付给原告100万元。原告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在此办案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第一,作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要时刻学习婚姻法等相关法律,随时跟踪国家最新出台的有关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题讲座,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律师同行进行探讨,参加多种小型研讨会,通过以上途径,力争对有关问题弄通弄懂,做到去实践中运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第二,在办婚内财产分割案件时,去积极主动收集被告其他犯罪证据,比如本案中,我们收集到了被告重婚证据,如照片、租住地址、非婚生子女就读的学校等。以上证据将作为我方与被告方谈判的筹码,主动出击,当我们拿出他重婚的证据时,对方害怕牢狱之灾,接受了我们的调解意见。第三,借助单位、组织的力量,挽救弱者。开庭前,笔者以开被告收入证明为名,找到被告领导,向单位领导反映了被告的所作所为,被告作为国企主管,是很要面子的,最终在单位领导的教育帮助下,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一定不离婚,照顾好生病的妻子和孩子,担负起责任。通过这起案件,笔者感到很欣慰,挽救了原告,挽救了这个家庭。今后,还要为更多的当事人服务,做好一名优秀的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钱慧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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