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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地律师
许晓地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张某良涉嫌盗窃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7-05-15|人阅读

张某良涉嫌盗窃罪

【案情摘要】

起诉书指控:张某良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开大型泵车。在2013年3月份至11月份期间,张某良发现,只要把车上的空调开到最大,那个控油器的线路就烧坏了,后利用这点把车开到收油的地方,偷偷卖油。

【涉案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辩词精选】

l 辩护主旨

罪名方面,对于张某良成立盗窃罪没有异议,在情节上,辩护人提出几点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l 辩护意见

1.被告张某良具有自首情节,抑或是具有坦白情节。

根据张某良的自述,2014年7月15日上午十点多他在单位集体宿舍接到车队长胡XX的电话,要求其到公司协助警方调查,于是他前往公司,与在三楼等候的民警去到派出所,交代作案经过,并于次日取保候审。辩护人认为,如果张某良所述属实,则其行为构成自首,应当减轻处罚,恳请法庭依法核实该情况。

另,如经法庭核实,张某良无自动投案的事实,则其随民警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案发经过,对此应认定被告具有坦白的法定从宽情节。

2.被告张某良事后有积极退赔行为

首先,根据张某良的陈述,其每月保底工资是4500元,每月扣押15%在年底统一发放,也即每月要扣押675元,他2014年1月至5月被扣押工资为3375元,2014年6月份工资4500元全扣,2014年7月份发一半为2250元,加上2000元的安全保证金,总共被公司扣押了12125元,这个款项足以赔偿受害公司的损失,张某良同意以这部分扣押款用于赔偿公司损失。根据本案朱建立的询问笔录,确认了公司扣了张某良一个月工资6000元及保证金2000元共计8000元,虽然可能出于公司管理的需要,该份笔录未提及每月扣押15%工资的事实,与张某良所述扣押12125元不一致,但至少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张某良已赔至少8000元,恳请法庭依法核实张某良被公司扣押的实际款项。

其次,结合张某良在本案中的获利情况,通过查阅本案案卷可知,张某良共卖油20次,每次获利为300元,共计6000元。

辩护人认为,张某良盗窃涉案金额为10094.4元,公司扣押其12125元钱款不仅超过了造成损失的金额,也远远超过其自身获利数额,并且已两倍超过了自己的获利数额,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张某良这一积极退赃、退赔情节。

3.被告张某良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已得到足额赔偿,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如前所述,公司的实际已通过扣押款得到足额赔偿,张某良的行为也没有其他较恶劣的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

4.从张某良工作生活环境分析其犯罪的主观恶性

张某良从事工程车驾驶多年,在工作中也经常看到周围的同事有常有偷油的行为,并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公司也没有对此进行严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思想有一定的动摇,放松了对自己的鞭策。同时,在工作过程中,经常看到路边有收油的摊点和人员,在客观上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更是对其主观思想的动摇。

辩护人认为,被告张某良本次犯案,并非其经周密谋划为之,一时犯错系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虽然次数较多,但主观恶性不大。

5.被告属于初犯偶犯

张某良此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犯罪记录,只因一时贪利误入歧途,如本案定罪,则此次涉案为其初次犯罪。对于初犯来说,其犯罪意识并不牢固,心理往往都在矛盾之中,变化迅速,最要紧的是立足于挽救,促使其改过自新,防止再犯,故希望法庭能够对张某良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处罚。

【判词摘要】

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承办人在询问其归案经过时认为其可能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向公诉机关反映和核实,做了大量沟通工作,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人属自首,并被判处缓刑,承办人的辩护取得了圆满结果。

[承办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季慧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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