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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地律师
许晓地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徐某某单位行贿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7-05-15|人阅读

徐某单位行贿缓刑案

【案情摘要】

起诉书指控:徐某系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房产开发需要,向主管人员王某送款三十万用于购房。

【涉案法条】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辩词精选】

l 辩护主旨

被告人非主动行贿,而系被索贿,且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等情节。

l 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系因被索贿而给予王某30万元现金

本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是否存在被王某索贿的情节,应纵观本案发展的整个过程综合考虑,即从2003年上半年徐某某大厦项目启动到2007年6月徐某给付王某30万元现金的整个过程,认定王某是否存在向徐某索贿的情节。

(一)从找王某帮忙的提出分析,系司马某主动提出由其牵线找王某帮助徐某解决暂缓补缴土地出让金一事

此点可从以下笔录内容可印证:

1、徐某笔录:2003年上半年左右时,我从他人手中购得某大酒店地块,准备用于某大厦项目开发。……当时我资金比较紧张,司马某知道后提出帮我出面跟王某打招呼,说可以让我暂缓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将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证等手续帮我先行领出来。

(说明:找王某帮忙是司马某主动向徐某提出)

2、我与王某原先是不认识的,也没有过接触交往,与他认识主要是因为某大酒店地块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事情,当时我也是通过司马某认识的。

问:司马某帮你出面协调暂缓补交土地出让金一事的整个过程中,你与王某有无直接接触交往?

答:就是我到投融资公司取新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证时,和王某有过接触,其他就没有了。

(说明:徐某与王某在某大厦项目之前并不认识,是通过司马某才认识的,也说明徐某不可能主动提出找王某帮忙一事)

(二)王某购房一事和帮王某代付房款,均系王某司马某主动向徐某提出,暗示徐某王某代付房款

此点从以下笔录内容可知:

1、徐某笔录:2006年左右时,王某在我们某大厦订购了一套房产,房价30余万元。到2007年10月份左右时,该套房子准备付款交房时,司马某过来跟我说王某在我们公司订购的那套某大厦房子的钱付不出。我一听司马某这样讲之后就明白什么意思了,想到王某之前也帮了我很大的忙,于是就跟司马某表示说,王某付不出的钱我拿给他好了。

2、司马某笔录:王某曾经对我说过他想为女儿买一套房子,有一次我就对徐某说了这个事情,徐某就在某大厦给王某订了一套。

(说明:1.在2006年,司马某主动向徐某表示了王某想买一套房产的想法之后,徐某才在某大厦为其选购了一套房产,但并没有表示王某不用支付房款;2.在2007年,司马某又主动与徐某提及王某无力支付房产的情况,有暗示让其帮王某代付房款之嫌。)

(三)徐某司马某王某三人之间的关系分析

通过阅读在案证据(司马某讯问笔录),司马某与王某二人有多次“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从二人众多受贿事实中可发现这么一个规律,即司马某在收受相关行贿人的钱物后,利用王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源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便利,找王某帮助办理受托事宜,并将收受的部分钱物交予王某。故本案也不排除司马某与王某二人共同意图通过帮助徐某违规办理土地使用证,而向徐某索贿的可能,更大限度地实现“以权谋利”(虽然司马某在此事中并没有获得相应钱物,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一直接受徐某赠送的一些高档礼品)。

综上所述,本案表面上是徐某通过司马某向王某行贿,但结合本案发展的整个过程:司马某主动提出找王某帮忙→王某向司马某表示想为女儿购置房产→王某在徐某所在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大厦订购房产→司马某主动向徐某表明王某无力支付房款→徐某代付房款,本案的本质是王某、司马某通过帮助徐某违规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后,向其索贿。

故,辩护人认为,徐某系因被索贿方才给予王某财物,诚然其在此过程中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但相较于主动行贿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其他量刑情节

1、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因资金困难而缓交土地出让金,并不存在逃避出资义务、无偿使用国家土地的目的。

2、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案发前主动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罚款,客观上未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4、徐某积极悔罪,主动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5、徐某此次涉案,为初犯、偶犯,愿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早日回归社会,继续为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判词摘要】

被告人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

【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承办人经过立案、多次会见、反复阅卷,通过仔细分析案件的来龙去脉,就徐某是主动行贿还是被索贿这一事实经过多方了解何时,理清人物关系后发表辩护意见,针对其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等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

[承办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季慧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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