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
2006年1月,委托人张某在四川省双流县东升镇街道办事处以金牛区某装饰有限公司名义与杨某所有的双流某酒厂签订合同,张某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杨某酒厂的土地使用权,协议约定张某2006年春节前支付部分款项,余款在2006年2月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张某以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分别向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共计470万元。2007年9月6日,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由双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0月22日被双流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1年7月2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接到委托人张某的委托后。本律师查阅相关资料,收集证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参与庭审,最终成功的为委托人进行了无罪辩护,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主要围绕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无实际履行能力,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且客观上张某有给付杨某款项的事实存在,此外,张某与杨某签订合同前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不清,导致张某在合同签订后所归还的款项无法确定。最终法官采信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张某合同诈骗罪名不成立,依法宣告其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