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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云秀律师
陶云秀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1-07-27|人阅读

委托人张女士欲购买一商业用房,经某房屋中介服务部的介绍,与王先生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王先生因临时有事不能前来签约,故委托李某代为签约,并出具了相关授权委托书。合同约定委托人张女士在协议签订时支付定金10000元,办理过户手续当天委托人支付剩余价款。但当委托人请求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遭到拒绝,委托人遂起诉至当地法院。

本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后,一时间对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积极查阅相关资料,收集证据材料,第向法院提交代理词、代理意见等材料,配合法院进行调解,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将本案所涉商业用房交付委托人;2.被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为委托人办理过户手续;3.委托人于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给付相对人1135000元购房款。4.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被告(王先生)承担。

办案心得:随着房价飞速上涨,转眼房价可能就差别甚大,现实生活中购房者往往在购房之后得不到房屋,究其缘由其实还是售房者的诚信问题。售房者今天出手一套房屋,明天发现市场价猛涨了上千甚至上万,经不住金钱诱惑,不惜以赔偿违约金来换取更大的利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人人都在签订合同之后违约,那合同且不是毫无意义,社会诚信更是不值一提,这显然是不行的。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律师通过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不懈的努力,最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顺利的得到了该商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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