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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贤律师
孙立贤律师
山东-济南
合伙人律师

路某故意杀人罪

刑事辩护2017-06-07|人阅读

路某故意杀人罪

案由:故意杀人罪

案情简介

2015128日上午,被告人路某在某县X村X路XX劳务市场院内蹲点等活时,与被害人刘某因以前琐事发生争执,被害人刘某遂打电话通知被害人亓某乙前来帮忙。

被害人刘某和亓某乙用拳脚和双截棍殴打被告人路某,被害人刘某为防止被告人路某报警抢走其手机。气恼之下,被告人路某到其电动三轮车车座下取出尖刀,持尖刀朝被害人刘某躯干部、四肢部连捅数刀,朝准备离开的被害人亓某乙躯干部连捅四刀,随即乘坐出租车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锐器伤及腹主动脉致失血死亡,被害人亓某乙为重伤二级。

判决结果

鉴于被告人路某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过错,被告人路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依法对被告人路振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路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辩护观点

被告人在案发前遭受被害人等人的殴打,在殴打结束后被告人拔刀刺死刺伤被害人,造成一死一重伤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乘坐出租车前往公安机关自首。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被害人对事件激化负有责任存在过错,被告人案发后主动自首。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审法官积极为被告人申请司法救助。最终被告人在造成一死一重伤的前提下,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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