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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律师
李明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

其他2012-02-17|人阅读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某1

上诉人:张某2

上诉人:秦某

上诉人:詹某

上诉人:黄某

上诉人:肖某

原判认定:2010611日晚8许,杨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人张某1开设的美容店里接受易某服务时,被告人张某1窃得杨某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杨某因无法支付服务费而被易某扣下电动自行车1辆。当晚9时许,杨某带领老乡王某等人就钱款失少及电动车被扣与易某交涉,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期间王某打了易某一巴掌,被告人张某1闻讯赶来,双方交涉未果后,被告人张某1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2等人,要求他们纠集人员前来帮忙打架。后被告人黄某纠集了被告人肖某等人,与张某1一起将杨某等人在美容店旁的河边围住,被告人张某1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张某2等积极参与,杨某等人因被告人张某1等人施暴而落入河中或被迫跳入河中。而后,被告人张某1等人骑摩托车追至对岸,欲再行殴打上岸人员,并威逼河里的人不得上岸。期间,被逼下水的被害人王某、孟某溺水死亡。

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某2、秦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均限制减刑;判处被告人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詹某、肖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六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本律师担任黄某的辩护人。本律师提出黄某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其行为与两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系初犯、偶犯,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部分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最终对黄某的量刑进行改判,判决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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