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首例告赢“小三”案(续二)
案情摘要:被告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恼羞成怒,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追究,立即开始着手寻找、联系买主,准备把涉案财产转让后人间蒸发。情况紧急、刻不容缓,陈新律师获悉当事人通报后,立即向主审法官及主管院长汇报。2小时后,法院领导在征询其他法院尚未处理过类似案件,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果断决定采纳陈新律师意见,立即查封涉案房产。随即陈新律师和两名承办法官驱车赴市产权产籍管理处查封了涉案房产,使得被告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法律制裁的企图顿时化为泡影。后来被告只好乖乖地选择了“投降”。
开封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某民初字第。。。号
原告高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某区某某路某号,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诉柳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柳某某名下位于开封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柳某某名下位于开封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某某某
审判员 某某某
人民陪审员 某某某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公章
书记员 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