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某民初字第。。。号
原告高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柳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开封市某区没路某号,身份证号码:。。。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高某某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柳某某返还。。。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丈夫某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某为被告柳某某买房支付购房款。。。元,该房登记在柳某某名下。现原、被告双方因返还购房款纠纷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柳某某于本调解书发生效力当日一次性向高某某返还购房款。。。元,双方基于本案事实再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财产保全费。。。元,合计。。。元有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某某某
审判员 某某某
人民陪审员 某某某
二零一二年某月某日 公章
书记员 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