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在婚姻步入七年之痒之际,在外地工作的丈夫竟隐瞒妻子金屋藏娇,偷偷地包养了一位年轻貌美、楚楚动人的“小三”,为了达到能长期与“小三”共做鸳鸯梦的目的,还私自为“小三”购置房产、家具、衣物首饰等等…… 但是纸究竟包不住火,终于有一天妻子发现了这一切,在律师的积极帮助下,妻子愤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伸张了正义,净化了社会风气。
民事起诉书
原告:高XX,女,XX年XX月XX日生,XX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XX区XX路XX号院XX号楼XX单元XX号,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被告:柳XX,女,XX年XX月XX日生,XX族,住址:河南省开封市XX区XX街XX号楼XX室,身份证号码:XX。
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50000元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高XX于XX年XX月XX日与丈夫XXX在郑州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今年XX岁。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丈夫XXX和被告XXX瞒着原告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背着原告于XX年XX月XX日用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XXX的名义为被告支付了开封市XX区XX街XX号楼XX室的购房款400000元,并将该房产登记为被告XXX的名字。之后XXX又用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购置家具、家电等花费50000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XXX是合法夫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XXX违背社会公德与被告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将450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私自为被告购买房产、家具、家电等,且未征得原告的同意,此行为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现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返还原告450000元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开封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高XX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