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 1091 刑初 57 号
公诉机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于重庆市云阳县,打工。曾因犯组织、强迫卖淫罪,于 2001 年 9 月 15 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 3 月 6 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诉刑诉[2018]5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胡某、 胡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指派检察员常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浩、陈济野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豫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顺到庭参
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 年 10 月 2 日 5
时 35 分许,被告人蒋某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由南向
北行驶至扬州市顺达路金湖湾浴室门前附近路段,与同方向步行
的被害人胡某发生交通事故,胡某受伤,经扬州市东f医院抢救无效于 2017 年 10 月 5 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
告人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为
被害人胡某垫付医疗费 7 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胡某、胡某甲与
被告人蒋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y支公司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约定: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y支公司赔付许某、胡某、胡某甲医疗
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77.5 万元;许某、胡某、胡某甲收到上述
费用后,返还被告人蒋某垫付的费用 7.5 万元;被告人蒋某自愿
补偿许某、胡某、胡某甲 4 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
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未到庭证人胡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
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
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医疗费票
据,协议书,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
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期间,本院委托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蒋某是否
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帮教条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进行调查,社区矫正部门调查后出具了调查评
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蒋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
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蒋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
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
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
及审前调查情况,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
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
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
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
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伟
人民陪审员 苗卫东
人民陪审员 高晓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超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
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
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 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