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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玉律师
陈军玉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双重赔偿

其他2014-03-01|人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是其法定义务。许谋生、邱某荣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邱某荣驾驶车辆的所属的公司和该车辆承包的保险公司均应当向受害人段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金。

导读:在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时,既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又可以主张工伤赔偿。

2010 年10月20日14时23分许,许某生驾驶粤JA5930轻型货车搭载段某沿广州市番禺区南沙港快速路沙湾大桥面路段由北往南行驶,遇邱某荣驾驶粤 B58248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往南行驶发生障碍停车,因其未放置警示标志,致使与许某生与其发生追尾,造成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许某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荣承担次要责任,段某无责任。段某因事故造成右小腿截肢,经鉴定为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段某发生事故时乘坐的是公司承包的车辆在送货途中受伤。

本案的焦点是: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发生竞合时,段某应当向谁主张赔偿责任?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是其法定义务。许谋生、邱某荣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邱某荣驾驶车辆的所属的公司和该车辆承包的保险公司均应当向受害人段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金。

其次,工伤赔偿法律关系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是其法定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段某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遭遇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无责任,后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因电镀公司在段某工作期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段某有权利要求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赔偿。

最后,在第三人侵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造成工伤的条件下,劳动者有权请求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的工伤赔偿金差额。由于工伤赔偿在法律关系、性质和标准方面与侵权损害赔偿具有明显不同,因此,两者不能互相代替。

在第三人已经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后,处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请求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避免重复获得相同性质赔偿原则,这个原则针对的具体内容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对这些费用只能进行单次赔偿。其二,不同性质赔偿差额补充原则,这个原则针对的具体内容是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是段某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获得了30多万赔偿,在工伤案件中获得30多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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