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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
郭强律师
湖北-襄阳
主办律师

闫XX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的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09-04|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闫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首先对被害人因不幸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亲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枣检刑诉(201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材料和意见,敬请法庭采纳。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闫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本案两被告人在此事故中共同负责任(即郑XX先撞倒被害人,后闫XX又碾轧),被害人也负有责任(即在没有灯光的公路上站在公路中间与他人搭讪,详见卷宗第29页对郑XX的讯问笔录),被告人闫XX在会车时采取措施不及时,也是形成本案交通肇事的原因。

其次,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且系偶犯,以前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无主观恶性。

其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看,被告人肇事后逃离现场,经过反思又自动到案接受处罚(详见卷宗第31页对闫XX的讯问笔录和第120页的破案与抓获经过)。从侦查时的口供到起诉再到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说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庭审情况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其四,被告人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详见卷宗第136页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为了安抚被害人亲属,积极和被告人郑宏升一起筹、借资金给予被害人亲属已全额赔付。

二、被告人闫XX肇事后逃离现场,但经过反思又积极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闫XX在肇事后经过反思于2012910日自动到枣阳市交警大队自首,如实交待了交通肇事的全部过程并接受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闫xx适用缓刑。

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分子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闫XX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对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枣检刑诉(201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X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鉴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系偶犯,无主观恶性,又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试行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闫XX缓刑,给被告人闫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考虑、采纳!

谢谢!

辩护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律 师

0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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