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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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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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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刘XX抢劫一案的二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09-04|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刘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刘XX涉嫌抢劫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XX,并查阅了一审的法庭调查笔录,征询了上诉人的意见。辩护人本着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全面,遗漏了上诉人自首的情节。

一审法院审理时遗漏了上诉人2012641610分至1721分(卷宗第7175页)在接受枣阳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第一次(口头传唤)询问时的笔录。这时,上诉人虽然被发现涉嫌抢劫,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上诉人便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作案的全部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诉人尚未受到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便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作案的全部经过,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诉人刘XX,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上诉人刘XX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或只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笔录来看,主动提出抢钱的不是上诉人,实施具体抢钱的也不是上诉人,上诉人只是跟随本案其他嫌疑人参与,而且上诉人也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殴打等情节。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或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上诉人和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钱财,且数量不大,也未给被害人造成伤害,不应认定为是犯罪。

本案中,上诉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钱财,且数额不大,未给被害人造成伤害,也未对被害人正常到校学习造成影响的危害后果,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诉人不应认定为是犯罪。

四、上诉人刘XX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案卷材料和一审判决可知,上诉人刘XX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未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恳请合议庭能够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地挽救误入歧途的未成年的上诉人。

五、上诉人刘XX是初犯,也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上诉人的行为得到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刘XX之所以参与抢东西,完全是因为年幼无知,受其他嫌疑人提议,再加上讲义气,才盲目听从其他嫌疑人的提议参与抢东西,是偶然的。上诉人刘XX作案后非常后悔,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是非常严重的,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便主动如实供述了作案的全部经过,当庭又自愿认罪,态度非常好,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总的来说,上诉人刘XX包括其他三名嫌疑人现在因为违法犯罪成为被告席上的被告人,但他们还都是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机关都应当给予他们保护,这本来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都不希望让不懂事的孩子承担过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辩护人再次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上诉人刘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全面,遗漏了上诉人自首的情节,上诉人刘XX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钱财,且数额不大,也未给受害人造成伤害,不应认定为是犯罪。上诉人刘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一)之规定,能够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为主,对上诉人刘XX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给未成年的上诉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谢谢!

           辩护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郭 强

      

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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