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吴华萍律师
吴华萍律师
江西-赣州
主办律师

股权转让款分配纠纷

其他2016-08-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赣州市A公司及其股东与赣州市B公司及其股东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与B公司合并,股东由A公司和B公司原股东组成,合并前的债权(应收款)、债务由各公司原股东负责,不计入新公司出资。协议签订后,各股东分别以在原公司的净资产份额出资,履行出资义务。后新公司没有设立,但原、被告仍在一起共同经营业务。

2010年9月,赣州市A公司、赣州市B公司其余股东均退出合伙经营,并各自拿回各自的出资款, A公司只剩下原告为股东,B公司只剩下被告为股东。

2010年11月,原告与被告将合伙财产转让给案外人C。双方进行了第一次分配,随后又进行了一次调整。之后原告因对公司经营情况存疑,进行了查账,发现被告涉嫌虚假出资,遂要求重新分配,被告予以否认,并称清算已经完成。

代理经过:

该案历经一审(原告败诉)-- 原告上诉 -- 发回重审 -- 一审(原告胜诉)-- 被告上诉 -- 维持原判,耗时6年,其中的来回攻防,可谓步步惊心,期间法庭还专门请教了公司法专家,但在吴华萍律师的努力下,原告终获胜诉。

以下是攻防片段:

?系B公司清算纠纷,原告不是B公司股东,原告主体不适格

--系股权转让款分配纠纷,原告主体适格

?被告没有虚假出资,9月份的凭证上写清楚了是收投资款,为追加的投资,科目的问题是会计的问题

--凭证记载,贷方科目是:其他应收款-个人借款,摘要为“收**投资款”。从记账凭证反映的内容看,该笔款项是归还被告之前的个人借款,因此不应视为追加的投资,只能认为是被告对原出资义务的履行。

?转让款已经依约定的股权比例进行了清算,合法有效

--该清算是上诉人在隐瞒虚假出资的重要事实下作出的,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转让款,并要求上诉人退回多分得的转让价款

。。。。。。

律师提醒:

1、出资问题上,一定要亲兄弟明算账。不能说哪几个股东关系好,是一起的,就可以算总账,一定要每个股东都要算清楚出资多少。这个案子,如果新设公司成立,股东出资凭证上记载清楚了出资额,那对原告方就很不利。

2、要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而不能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对账务情况,要心里有数,而不能盲目相信合作伙伴。这个案子,如果原告没有及时查账,并保留被告虚假出资的关键证据,一旦证据灭失,律师就是有再高超的诉讼技能,也是不可能胜诉的。因此,定期查看财务账簿、凭证非常有必要。

3、在一些重大决策之前,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提前介入,提前把关,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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