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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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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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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后,开发商迟迟不予交付房屋

合同纠纷2021-08-11|人阅读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2民初18239号

【代理律师】张东庐、曾继霞律师(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案情摘要】

王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屋卖给王某,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及交付时间,当时某公司的促销策略是公司代交首付款,房屋先行由公司代为管理和出租,于是,双方又就此政策签订了借条和《房屋委托管理及租赁协议书》。王先生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某公司迟迟不予交付房屋。

律师接受王先生委托,详细分析了双方就该房屋买卖签订的所有协议后提起了诉讼,诉讼过程中某公司提起反诉,主张《预售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支付房屋价款的事实,是为了骗取贷款的违法行为,合同应属于无效。律师经过举证质证,阐述分析所有协议条款,结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支付了王先生诉请,判决某公司向王先生交付涉诉房屋。

【律师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存在骗取贷款的目的,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房屋条件均已成就,故在王先生了依约交付了房屋剩余款项后,法院判决某公司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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