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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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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私自处分房屋的合同无效

合同纠纷2021-09-17|人阅读

共有人私自处分房屋的合同无效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07民初437号

【代理律师】张东庐律师

【案情摘要】

林某与罗某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协议离婚,并对涉诉房屋进行了约定,确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罗某父母过世后,房屋产权归林某所有。后罗某与耿某再婚后,与耿某签署了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并将涉诉房屋过户至耿某名下。

律师经分析案情,代理林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罗某、耿某的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无效及将涉诉房屋恢复登记至罗某名下。庭审中,罗某称房屋系其父亲购买,并非与林某的共同财产等种种抗辩理由,律师经调查取证,还原事实,指出该房屋确系林某与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共同偿还贷款,最终法院支持了林某的全部诉请,判决罗某与耿某的《夫妻不动产归属协议》无效;并协助林某将涉诉房屋变更恢复登记至罗某名下。

【律师分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民法典》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重大修葺、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案件中,罗某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共同共有人林某的同意。罗某未经同意私自处分,林某作为被侵害权利的共有人可以要求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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