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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林树律师
谷林树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继承】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继承2021-10-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谭某与张某共生育两名子女:长子谭1、次子谭2。2017年谭某与张某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登记在谭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归谭某个人所有。

2019年2月10日起,谭某身患重病,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谭1对谭某的病情不管不问,谭2为就近照顾谭某,辞去外地公司高管职务,并搬进谭某住处,对谭某关怀无微不至,致使谭某深受感动,2020年1月3日谭某自知时日不多,在谭2外出为谭某购药之机,叫人请来与谭某、谭1、谭2均无利害关系的孙某、李某担任见证人,订立了一份打印遗嘱,将上述谭某个人所有的房屋指定由谭2一人继承。该遗嘱共有1页,谭某、孙某、李某均在该遗嘱上均签字摁指印并写了年月日。

2020年2月3日,谭某将该遗嘱交给谭2保管。2020年2月15日,谭某去世,谭1得知后找到谭2,要求继承上述谭某个人房屋的50%产权份额,谭2拿出前述遗嘱,认为谭某已将该房留给他一人继承,谭1无权继承该房屋,谭1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50%产权份额。一审判决后,谭2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1月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打印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遗嘱无效,判令谭1、谭2分别继承上述房屋的40%、60%产权份额;二审法院认定上述打印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要件,应为合法有效,故此,改判上述房屋归谭2一人继承。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是:对于谭某在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打印遗嘱,二审法院是否可按已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来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时,民法典已开始实施,故此,依照前述规定,谭某的打印遗嘱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故此,二审法院最终将该房判归谭2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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