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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林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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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杜1、杜2诉请继承小产权房纠纷案

继承2022-02-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杜女士夫妇共育有4名子女:杜1、杜2、杜3、杜4。杜女士在老伴去世后,用个人储蓄从郊区某村购得一套小产权房并在该房中独自居住,村里给杜女士颁发了村里自制的产权证。因年龄越来越大,精力越来越不济,杜女士召集全部子女开了个家庭会,在两名见证人见证下,订立了赡养协议,其中约定:4名子女轮流到杜女士加重照顾杜女士的日常生活,每个子女照顾杜女士一个月,再轮换其他子女接替照顾杜女士,同时,该协议约定:在杜女士百年后,前述小产权房由按赡养协议的约定实际对杜女士尽到赡养义务的人继承。赡养协议订立后过了几年,杜女士去世。杜1和杜2认为,自己在母亲生前,依照前述赡养协议的约定,实际尽到了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杜3、杜4对母亲不闻不问,明显存在违约情形,故此,前述小产权房应归杜1和杜2继承,杜3和杜4无权继承。杜3和杜4不同意杜1和杜2的意见,杜3和杜4认为,不是自己不想照顾母亲,实在是自己的住处离母亲家太远,虽然自己未履行赡养协议中约定的轮换照顾母亲的义务,但母亲、杜1、杜2对此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赡养协议的全体订立人已同意日常照顾母亲的义务改由杜1和杜2承担,故此,杜3和杜4不存在违约情形。杜3和杜4还提出,自己逢年过节经常带着礼物去母亲家探望母亲,并帮母亲做饭和洗衣服,也算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故此,前述小产权房应由4名子女共同继承。杜1和杜2在诉讼中提交了赡养母亲杜女士的证据,杜3和杜4未提供证据。

案件结果

法院判上述小产权房由杜1和杜2继承。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杜女士的4名子女,在诉讼中均未对上述小产权房是否可以继承提出过质疑。4人只是对应继承该房产的人员范围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而且,从村里给杜女士颁发的村里自制的产权证来看,村里对该房归杜女士所有也是承认的。故此,本案的焦点,并非该小产权房能否继承,而是杜3和杜4有无继承该房的资格和权利。

因杜3和杜4在诉讼中自认未实际照顾母亲日常生活,而且,也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述的常带礼物探望母亲、帮母亲做饭和洗衣服等事实,故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最终败诉实在意料之内。因杜1和杜2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按赡养协议约定对杜女士尽到实际赡养义务,故此,按赡养协议的约定,该小产权房理应由杜1和杜2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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