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田某是桑女士的独生子。二十多年前,田某三岁时父亲去世,桑女士带着田某,回到娘家,和寡母戴女士,一起生活。
2012年,戴女士因病住院,田某经常去医院探望外婆。一天,田某又去医院探望戴女士,戴女士表示,在她去世后,她名下的一套房产归田某所有,田某乘机将戴女士的话记录在纸上,交由戴女士签了名。不久,戴女士去世。田某要求继承戴女士名下的房产,桑女士不同意。田某遂将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戴女士名下的房产。诉讼中,田某认为,自己将戴女士的话记录在纸上,并由戴女士签字,形成一份口头遗嘱,依该口头遗嘱的内容,自己有权继承戴女士名下房产。桑女士则认为,自己才是戴女士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田某出示的所谓口头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案件结果
田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田某将戴女士的话录成文字并交戴女士签名,是否形成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
依当时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田某将戴女士的话录成文字并交戴女士签名过程中,病房中只有戴女士和田某两人,缺少两名以上合法的见证人,故此,田某对戴女士话所做的文字记录,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口头遗嘱的特点和要求,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此外,田某只是戴女士的外孙,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故此,也不能依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戴女士遗留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