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B公司挂靠A公司承包了某建筑工程施工。小李系B公司指派的项目经理。2016年4月,A公司应B公司请求向工程建设单位出具了委托书,指定小李担任项目经理。小李保管一枚A公司项目专用章。
2016年3月,某建材供应商老王与小李签订了砂石供应合同,其中约定老王向上述工程工地供应石料,并约定合同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合同 中未加盖A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也未加盖小李保管的A公司项目专用章。后,老王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材料供应款50万元。
本案一审中,在A公司代理律师的质询下,小李承认该合同并未以A公司名义签订,所以才未加盖其保管的A公司项目专用章,老王在庭审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述合同,再由一审法院将该合同寄给A公司。A公司在收到该合同后,发现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该案不应由法院处理,遂立即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老王胜诉,责令A公司应向老王支付材料供应款;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中,老王申请撤回了起诉。
律师点评:
本案中,老王作为原告,却在立案和一审庭审中故意不主动出示该合同,以至于A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转寄来的该合同前,根本无从了解该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A公司在得知该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后,立即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并未耽搁。一审判决无视A公司就案件管辖提出的异议,并且无视该合同签约主体之一小李在一审庭审中自认该合同并非以A公司名义签订的事实,依然判令A公司败诉,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故此,被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