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梁炳池律师
梁炳池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唐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刑事辩护2020-11-13|人阅读

梁炳池律师成功案例2——唐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该案我们采取尝试的方式,在庭审结束后,没有什么信心的交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也不期待有什么效果。法官当时笑着说:取保申请?这个案子也能取保?结果,非常意外,法院判决缓刑,一宣判人就出来了。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唐某之妻周某某委托,并征得其本人,指派我们作为唐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又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研究,有了一个对本案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的神圣职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法庭评议时考虑:

一、被告人供述贩卖的淫秽物品数量不足100部,每部收费1元,尚未达到法定的应当立案追诉的标准,所以依法不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对照该条第2、4款的规定,被告人本身有正当工作,经营手机配件店,有时偶尔通过电脑帮客人下载电影,每部收费1元,多的时候一天也只有三四部,数量很少,总共传播不到100部,获利也不到100元,显然依法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只有被告人自己供述一共传播了不到100部,且综合全案没有其他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单凭口供不能定案。被告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唯一证据即是自己在侦查机关的四次供述,除了这四次供述之外,尚没有证人指认,证言,电脑下载记录等其他任何有力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及《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三、被告人储存于电脑里面的1881部淫秽物品,只能证明被告人持有了这些淫秽物品,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持有淫秽物品为犯罪行为。案发后,侦查机关收缴了被告人的电脑,查证被告人电脑内有1900部电影为疑似淫秽物品,经鉴定最终确认其中1881部电影是淫秽电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持有淫秽电影在道德上肯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辩护人也强烈谴责此种行为。但是我国法律尚未禁止持有淫秽物品,刑法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被告人持有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

四、以下两点不作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仅仅指出被告人自身认为应当具备的情节:

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被抓获后,对关于淫秽电影的来源渠道,自己的传播数量,传播对象,获利多少等均做了细致详尽的供述,侦查机关才得以顺利通缉“好兄弟”网站的相关嫌疑人,为打掉该色情网站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法》第67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此次是初犯,认罪态度非常好,真诚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幸福美满的家庭,一个1岁多的女儿,夫妻感情和谐,邻里和睦。夫妻双方都有正当的工作,以前也从未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主要是因为文化水平不高,初中毕业。法律意识不强,事实上也从未受过法律教育,对犯罪的认识性不够。但是认罪态度非常好,真诚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不深,经过此事,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决心一定改正,家里幼小的女儿在呼唤着爸爸回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请求法庭响应人民期盼和关切,主持公道,严格依法办事,宣告被告人无罪并立即释放,还被告人自由之身!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