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环保公司与四川XX焦化公司在2010年签订一份环保工程订单,合同总金额近350万元。北京公司完成环保工程后,四川公司一直以环保工程未通过验收且有质量问题拒绝付款。2013年年初北京公司找到代理人,委托处理工程款回收。据了解,整个工程四川公司只支付了50万预付款,其余分文未付。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对四川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是当地政府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带动了当地大量的就业与税收。鉴于此,代理人前期制定了以协商为主的策略。在和四川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见面沟通和协商后,其反馈的信息与北京公司陈述基本一致,四川公司表示工程未通过验收,工程质量存在大量质量问题,需北京公司全面解决问题后再支付工程款。北京公司也表示工程已完工,四川公司应该立即支付款项。
案件协商进入困局,代理人迫于无奈只得准备诉讼。在重新查阅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后,代理人发现工程款支付需要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即环保工程验收合格或者环保部门验收通过,但北京公司并未取得相关验收材料,只是坚称工程已通过环保验收。现有情况已经不可能让四川公司出具验收材料,代理人只得去环保部门取证。但该公司所在的县环保局对代理人的调查取证并不配合,并称材料都在市级主管部门。代理人又向市环保局取证,但结果一样没有拿到材料。代理人最后只得向省环保厅申请取证,一开始省环保厅也称不清楚该工程,但在代理人出具相关新闻材料报道省环保厅对该环保工程验收后,环保厅查阅了档案,并正式回函该工程确已通过环保验收。
在拿到验收材料后,代理人立即向法院立案诉讼并申请保全冻结了四川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冻结的银行账户余额仅为几万元,且交易记录显示大多为小额走账。后代理人了解到焦化公司收付款大多为银行承兑。代理人担心案件后期执行陷入困局。
案件还未正式开庭审理前,我们了解到四川公司有调解的意向,恐迟则生变、错失良机,在做好委托方的工作后,代理人积极与审理法官沟通,希望法院立即组织双方到庭调解。调解时,代理人首先向四川公司表达了调解的诚意并承诺会一直维护工程的后续事宜。四川公司虽对北京公司有所不满,但也表示会积极支付工程款项。
结语: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四川公司分期向北京公司支付了工程款项,北京公司也积极对工程进行维护。代理人不仅圆满的完成了委托事宜,也使双方公司关系并未进一步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