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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学律师团队成功帮助涉嫌诈骗罪当事人争取变更罪名轻判

刑事辩护2020-06-12|人阅读

  【案例】:罗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罗某是某公司员工,职务为生产部主管,王某、王某某分别于2018年4月和5月入职生产部,于2018年7月底和8月底离职,两人离职时向嫌疑人提交辞工单并上交工资卡,嫌疑人审核批准二人辞职后,没有将辞工单和工资卡上交人事部,而是请唐某和陈某分别代王某和王某某打卡,虚构二人的考勤记录,以“吃空饷”的形式获取某公司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本案犯罪数额,嫌疑人极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后立即指派郑萌律师介入,通过和罗某多次会见交流,并多次与被害公司协商赔偿争取谅解,最终获得被害人谅解,并成功变更本案诈骗罪为职务侵占罪,最后本案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策略:

  经多次会见与嫌疑人沟通,在阅卷后经过充分分析,律师认为本案定性错误,嫌疑人的行为不应定性为诈骗罪,而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通过从嫌疑人的岗位职责入手,全面分析嫌疑人各个阶段实施的具体行为,最终实现了最好的辩护效果。

  判决结果

  变更案件罪名为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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