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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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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林
合伙人律师

王某某诉苏某某房租租赁纠纷二审改判案

合同纠纷2018-10-17|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0日,王某某与苏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的一处门市房出租给苏某某用于经营药店,租期五年,即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年租金4万元,一年一付,且应提前两个月支付,租赁方式为净租,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水电费、供热费、物业费以及维修费均有被告承担,被告另付押金5000元。合同正常履行履行两年后,至2017年8月1日,苏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且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由于苏某某原因导致房屋供水、供热设施均出现损坏,王某某多次联系苏某某要求支付租金、补缴欠费并对房屋进行装修,但是苏某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诉至一审法院,未委托律师。一审中,苏某某辩称2017年7月23日,其已经提前两个月通知王某某解除合同,王某某同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某认可这一证据,但是提出在2017年9月30日,双方口头达成了续租的协议,苏某某承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将房屋租金交付给王某某,但是苏某某未履行这一义务,房屋一直处于苏某某的控制下至今,房屋被闲置,苏某某也未向王某某支付租金以及其他欠费。王某某由于准备不足,未提交这一方面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7月23日,租赁合同已经解除,2017年9月30日,苏某某已经搬离了涉案房屋。双方未达成新的租赁协议,故苏某某没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苏某某欠缴物业费属实,根据双方的租赁协议,苏某某应支付王某某物业费5882元。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 鉴于一审中王某某准备不足,在本律师的指导下,王某某准备了电话录音,证人等新证据,庭审前,本律师仔细审查了新证据,整理出详细的证据目录,制作出电话录音文字记录,和证人多次沟通,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二审中,王某某出示录音,证明2017年9月30日,王某某与苏某某达成新的租赁协议,苏某某要求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并将房屋转租,将租金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每个月都催促苏某某将房屋转租,但是苏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2017年4月23日,苏某某通知王某某,表示不再负责将房屋转租,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才决定起诉解决。证人王某丽出庭作证,证明2017年9月30日,王某某在涉案房屋收房,双方就押金问题产生争议,苏某某决定继续承租。证人迟某出庭作证,证明2017年9月30日,其得知涉案房屋正在对外出租,便前去看房,结果听到王某某与苏某某达成新的租赁合意。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庭审,对于王某某提交的的新证据全部采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苏某某给付王某某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4月23日的租金共计22666元,给付拖欠的物业费5882元,供热费2489.57元。备注:本案案号为(2018)吉02民终228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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