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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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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林
合伙人律师

李某诉某村二社、某村村委会合同效力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7-07-04|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4年16日,李某与某村二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因二社没有公章,所以由二社社长安某某代表二社签字),合同约定李某租用被告某村二社河道边荒地2.2亩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经济作物,租期五年,自201416日起至201915日止,每亩土地租金200元,国家征用土地时地上附着物补偿给李某所有。2014年春季,李某在地上种植李子树,20168月,某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征收某村二社全部集体土地,但告知李某,李某租用的土地已经在2007年被征用完毕,故不给于李某地上附着物补偿。某村二社将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出租给李某,造成李某巨额损失,该土地租赁合同违法无效,某村二社应当赔偿李某损失。但某村二社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故某村村委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李某是在自己立案后才委托本律师的。本律师在对案情做了审查后,认为遗漏诉讼主体,某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作为本案的参与人,应当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但是已经有些来不及,只能先开庭。不出所料,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我方虽然提供了所有能够提供的证据,包括土地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以及某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的2007年的征地图以证明我方观点。但是被告的代理人表示对于我方主张的事实不知情,办案法官庭下表示,因为本案事实不清,李某的诉请被驳回的可能性大。本律师当即决定申请追加某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但是办案法官表示作用不大,本律师一再坚持,办案法官收取了我方提交的申请书。一个月后,本案第二次开庭,某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派出代理律师出庭,该代理律师表示,涉案土地实际是在2009年被征收,并且拿出征收协议,征管局对于我方提供的证据基本予以认可,本案事实终于得以查清。办案法官询问某村村委会是否同意调解,对方代理人同意调解,并拿出了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证明该村通过民主程序,同意赔偿李某的损失。本案调解结案,村委会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99998元,李某放弃对某村二社的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其实本案在第一次开庭时,某村村委会就同意赔偿,但是需要法院出具判决书。法院为了放止虚假诉讼的,不予许可,直至第三人的加入,其是国家机关,又提供了了重要证据,本案李某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保障,所以在诉讼中,不仅要重视实体,对于程序的把控同样十分重要,否则即使是本质上可以胜诉的案件也可能败诉。在此,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是不聘请律师代理,也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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