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社会保险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范某委托代理人吴永泽,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思文,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XX医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锦鹏,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淑杰,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委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缴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社会保险,或者给予现金补偿7700元(1100元×7个月)。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委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并指定由劳动仲裁员谢燕霞独任审理此案。2017年3月27日申请人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准予撤诉,本案作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