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16年7月,王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与廉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葛万公路与葛沽外环路交口处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咸水沽大队认定:廉某负全部责任,王先生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手术出院后为尽快解决事故纠纷,与被告交强险公司几次谈和解,多次下来对方交强险公司在明知道王先生伤情能鉴定十级伤残的情况下,利用王先生理赔经验的缺失,让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该协议规定交强险只赔付王先生17000余元,以后产生的各项赔偿与交强险无关。王先生拿着这份协议去找肇事方的商业险理赔被告知其所有赔偿均应在交强险内赔付,商业险只承担超出交强险一万元的医药费,这样的情况下王先生将损失近7万元赔偿,于是王先生在该情况下及时委托了我们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本案中,律师了解到该《机动车保险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的存在,及时向法院作出了撤销该协议的申请,并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处理了王先生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挽救了当时协议可能带来的损失,对此,王先生及其家属对于我们团队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启示
当事人在和保险公司和谈时,因为不懂应该争取哪些利益,并且缺乏谈判经验,容易被保险公司压低价格,并且损失一些合理费用。如果当事人真的很想谈和解也可以委托我们团队律师和保险公司交涉时,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谈判技巧,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