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6月,温先生骑电动车载着孙子在津沽公路与柳绿道交口与孟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津南支队咸水沽大队交警认定孟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温先生及其孙子无责任。温先生及其孙子在咸水沽医院手术治疗后委托我们团队代理其诉讼。
在本案中,首先温先生的孙子伤残鉴定为10级,按照规定精神损失费应该5000元,但我们律师依靠其过硬的专业能力,据理力争,要求考虑孩子年龄偏小,对于孩子成长的影响,最后成功到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其次,我们在一审通过增加被告津南区公路局来解决执行困难问题,但是一审法院没有判津南区公路局的承担责任。为能保证执行,我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提起上诉时,我们向二中院主张津南区公路局对我方当事人应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以保证后续执行。通过我们律师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据及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和与法院积极的沟通下,最终使被告当庭支付所有赔偿。
二、启示
很多当事人在面临执行难时,都觉得其实要律师没用。但是我们律师有丰富的执行经验,可以通过具体案情巧妙设计方案,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拿到赔偿款,这也是我们力主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的原因。附案卷查询号:一审:(2016)津0112民初00507号 ;(2016)津0112民初00508号二审:(2016)津02民终3177号;(2016)津02民终3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