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16年1月,王先生驾驶车辆在西青区津港公路与赛达世纪大道交口南侧等待放行,与石某驾驶的车辆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石某承担全部责任,王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被送至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就诊,经诊断伤情是:1、创伤性脑损伤;2、动脉瘤;3、蛛网膜下腔出血;4、头皮血肿;5、神经功能障碍;6、神经性头痛;7、脑水肿等,在这种伤情下,申请两次肢体伤残鉴定都未能定上伤残,眼看即将损失一大部分赔偿的情况下,我们律师受王先生的委托,另辟蹊径,选择去做精神鉴定,果然得到了认定,最终为王先生争取到了40万的赔偿,对此,王先生对我们律师十分满意与感激。
(二)启示
大多数当事人对于鉴定的级别以及如何选择定残和怎样定残的情况不了解,更不知道如何在这一阶段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时候一家专业的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团队就显得极为重要,通过我们对鉴定的了解,并积极与法医沟通,补充材料,为王先生争取到了应得的赔偿,对当事人本人以及其家属都是很大的帮助,维护了当事人好合法权益。
附查案件号:(2016)津0111民初7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