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用工管理是企业治理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稍有不慎,企业会因小失大,付出惨重代价。有些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使用劳务派遣工,自以为能很好的规避相应的用工风险,实则不然。
案例:
张某,某一在校大学生,2019年暑假期间外出打暑假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将张某派遣到B公司工厂内作普工。2019年7月1日正式进入B公司工厂上班,因机器操作流程不熟悉,2019年7月4日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生产机器中,导致食指和中指发生粉碎性骨折,后期花费医疗费近8万元。事件发生后,张某找到B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主张自身为用工单位,A公司才是张某的用人单位,A公司应当对张某受伤事宜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11月份,张某将A公司、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人民法院认定B公司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张某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张某的受伤由哪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A公司主张,张某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法律上劳动者的资格,即使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能认定张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与A公司应属于劳务关系。
针对争议焦点二:B公司主张,张某受伤的责任应由张某和A公司按照过错比例承担。张某隐瞒自身为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导致B公司陷入错误认识招用张某入职工作。同时,张某作为成年人,在B公司对张某做了基本岗前培训的情况下,张某工作过错中应做到小心谨慎的基本义务,张某对自身身体受到伤害具有一定的过错。
A公司作为张某的用人单位,应对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张某已年满18周岁,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具备了法律上劳动者的资格,张某与A公司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张某作为A公司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应由A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后,A公司与B公司签有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工在工作中发生的任何伤害均有A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协议》是A公司与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张某工作中受伤的赔偿应由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虽然张某为在校大学生,但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受A公司的派遣到B公司上班,工资是B公司将劳务派遣费一同支付给A公司,A公司再将工资支付给张某,张某与A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A公司为张某的用人单位,B公司为用工单位。
关于张某受伤事件责任划分问题。B公司为用工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尤其是在机器操作不慎可能会对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岗位。在本案中,B公司没有对张某进行专业的岗前培训,导致事故发生,应对该事故承担80%的责任。B公司主张对张某进行了岗前培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原告张某作为成年人,干活时未主意安全,未按照工作流程操作,疏忽大意造成事故的发生,其本人具有一定过错,应对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给派遣劳动则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应对B公司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与B公司关于派遣员工受伤赔偿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B公司承担了张某的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另案主张权利。
律师提醒:
劳务派遣工曾是部分企业普遍使用的用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的用工管理带来了不少便利。但随着劳动者维权意思的增强,若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不能做到合法合规,即使企业使用劳动派遣工,也不能规避相应的用工风险。